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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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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福建省技术市场协会(以下简称 “本协会”),英文名称为 Fujian 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,缩写为(FJTMA)。是由全省从事技术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。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是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技术市场有关政策,紧密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心工作,积 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,当好政府培育和建设技术市场的助手和参谋。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,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、产业化,为福 建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贡献。 第三条 本协会以福建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,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厅,接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 本协会驻址是: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1号6层。  
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
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  1.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和政策,积极参技术市场诚信体系建设,促进研发设计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资本化、产业化。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正当要求,维护技术交易相关者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  2. 组织技术市场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,提出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的建议和意见;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,开拓海内外技术交流渠道,参与国际技术转移工作;配合政府开展技术市场人才培训,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。
  3. 按照市场机制运作,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,组织与参加国内外高新技术和产品的展览交易和推广应用活动,参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联合开发及推广,促进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与新兴产业培育。
  4. 面向市场,按照市场分配原则,为企业开展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咨询、服务活动,开展企业策划与创新,商务策划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市场前景分析等业务活动。组织行业专家开展技术成果咨询、论证、评价、评审活动。
  5.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,承办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。
  6. 与境内外相关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。以团体身份参加中国技术市场协会,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和个人参加全国金桥奖评选表彰等活动。
 

第三章 会 员

第六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,从事技术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皆可成为会员。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  1.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2.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  3. 可以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;
  4.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可以享受优惠待遇;
  5. 可以先向本协会申请必要的帮助或支持;
  6.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1.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  2.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;
  3. 关心本协会的建设,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委托的事务;
  4.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  5. 积极推荐本单位的技术成果,定期提供技术信息;
  6. 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,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条 凡不遵守管理规定,不执行决议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行为的会员,经理事会批准,可以取消会员资格。本会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,经理事会批准,可以取得本协会奖励以及向有关推荐奖励。 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:
  1.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  2. 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  3. 听取和审批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4. 决定终止事宜;
  5.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的主要职能:
  1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、决议;
  2.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事宜;
  3.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4.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5.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报名;
  6.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7.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8.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9.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10. 10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/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,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
  1. 负责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;
  2. 负责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;
  3. 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;
  4. 决定入会、退会会员、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;
  5. 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,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。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1. 坚持党的领导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  2. 在技术市场领域具有较大影响;
  3.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;
  4.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5.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  6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及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1. 决定召开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;
  2.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3.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1.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2.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3.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  4.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;
  5.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: 1.会员缴纳的会费; 2.接受国内外团体和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; 3.组织开展技术市场服务活动的收入; 4.有关单位资助; 5.利息; 6.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的业务开支,支持会员单位的活动以及奖励会员中推动技术市场发展业绩卓著者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。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、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。 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
第三十五条 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及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用于发展技术市场业务。  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由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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